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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胡秀云,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周鹏宇人民陪审员  林乐丹人民陪审员  朱瑶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