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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向小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小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850号罪犯向小红,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县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盐边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盐边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被告人向小红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7)攀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期间,该犯因漏罪,经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中江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向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前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同案被告人董孟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德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2年10月9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2月23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向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向小红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向小红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小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标准积分104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向小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小红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罗春秀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