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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蔺建平与白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680号申请执行蔺建平,��。被执行人白永鑫,男。申请执行人蔺建平与被执行人白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于2015年06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偿还申请执行人蔺建平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8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6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  二  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