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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催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魏县宏齐耐火材料厂、连君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县宏齐耐火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催字第0014号申请人魏县宏齐耐火材料厂,住��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大辛庄乡凡村***号。法定代表人连君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振江,系魏县宏齐耐火材料厂业务经理。申请人魏县宏齐耐火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魏县宏齐耐火材料厂所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为3020005325139198;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7日,收款人为天津天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后经过背书转让,由收款人转让给出票人,出票人转让给申请人��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魏县宏齐耐火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素芹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 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雪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