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大贤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大贤,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仪陇县金城镇某村*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洪伟,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南仪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大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君、代理检察员安涛伶、唐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大贤及其辩护人吴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被害人周某某、蔡某前往金城镇亲戚家中走动,当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何大贤与蔡某发生口角,之后蔡某离开。蔡某的奶奶周某某闻讯赶来携蔡某前去找何大贤理论,在某村五组何大贤房屋右侧小路上,双方争执过程中,何大贤持水果刀将蔡某及周某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大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大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大贤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对被害人蔡某、周某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有异议。辩称是被害人蔡某、周某某主动挑衅其,故其才使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蔡某一刀,刺伤被害人周某某两刀,其系残疾人,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蔡某、周某某医药费1万元,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判处。辩护人吴洪伟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大贤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何大贤是受被害人蔡某、周某某挑衅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作案工具水果刀也非蓄意准备,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何大贤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动将作案工具水果刀交予民警;3、被告人何大贤系坦白;4、被告人何大贤已赔偿被害人蔡某、周某某医疗费1万元,因家庭困难再难赔付;5、被告人何大贤已是六十余岁的老人。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大贤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被害人蔡某、周某某前往金城镇亲戚家中走动。当日15时许,在被告人何大贤位于金城镇的房屋附近,被告人何大贤与被害人蔡某发生口角,后被害人蔡某离开。在某村五组被告人何大贤房屋右侧小路上,被害人周某某闻讯携被害人蔡某前去找被告人何大贤理论,并与被告人何大贤发生口角,被告人何大贤持白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蔡某左侧胸部一刀致被害人蔡某胸壁穿透、膈肌破裂、心包破裂、肝脏破裂。后被告人何大贤又持白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周某某左侧胸、腹部,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剑突上方偏左约2厘米处、左侧乳房外上象限、左侧季肋区及左侧腰部共三处刀刺伤伤口,致使被害人周某某腹壁穿透、横结肠穿孔、左侧肾裂伤。被害人蔡某、周某某所受损伤经鉴定均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何大贤的家属于2015年1月8日代被告人何大贤向被害人蔡某、周某某支付医药费1万元。仪陇县公安局因本案于2015年1月3日以仪公(金)行罚决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被告人何大贤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人何大贤于2015年1月3日被送往南充市拘留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执行期限十四日,自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17日止,2015年1月16日因本案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何大贤实际被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出示并质证而法庭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物证1、作案工具白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一把。证实被告人何大贤致被害人周某某、蔡某二人重伤二级所使用的工具系一把白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刀柄长约9.5厘米宽约2厘米,刀身长约9.5厘米宽约2厘米。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大贤以及被害人蔡某、周某某的出生时间等公民身份情况,被告人何大贤犯罪时的年龄为62周岁,已满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周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70周岁,系老年人;被害人蔡某案发时的年龄为17周岁,系未成年人。2、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证实2015年1月2日15时20分许,仪陇县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接到唐某某报案称仪陇县金城镇某村5组有人打架,请求出警。民警赶赴现场经调查后了解到,被告人何大贤将被害人蔡某及蔡某的奶奶(即被害人周某某)刺伤。3、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南充市拘留所执行回执。证实仪陇县公安局因本案于2015年1月3日以仪公(金)行罚决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被告人何大贤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人何大贤于2015年1月3日被送往南充市拘留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执行期限十四日,自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17日止,2015年1月16日因本案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何大贤实际被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4、性质转换报告书、呈请立案报告书以及立案决定书。仪陇县公安局金城派出所于2015年1月15日呈请将本案由行政案件转换为刑事案件办理,并建议对本案立案侦查。仪陇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5、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何大贤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仪陇县公安局因本案对被告人何大贤延长拘留期限至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何大贤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何大贤在这一期间一直被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6、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5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何大贤在位于仪陇县金城镇某村五组18号其住房右侧小路上持水果刀将被害人蔡某、周某某刺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害人何大贤从其家中口头传唤至仪陇县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接受调查。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仪陇县公安局因本案对被告人何大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人何大贤未提出异议。8、现场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何大贤刺伤被害人周某某、蔡某的作案工具白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一把。9、被害人蔡某、周某某的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及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蔡某2015年1月2日16时许因被尖刀刺伤在仪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19日出院,期间住院费用为36950.9元。入院记录证实被害人蔡某剑突上方偏左约2厘米处可见尖刀刺伤伤口,长约4厘米,伤口深约3.5厘米,伴活动性出血。手术记录证实术中见被害人蔡某腹腔积血约1200毫升,逐一探查发现左肝外叶膈面刀刺裂伤,长约4厘米,深约1.5厘米,伴活动性出血,膈肌可见5厘米刀刺裂伤、活动性出血,打开膈肌见心包积血约100毫升、心包前缘见长约4厘米裂口、心肌未见损伤、前纵隔积气,其余未见损伤。被害人蔡某入院、出院诊断均为左肝外叶刺裂伤、膈肌刺裂伤、心包刺伤积血。被害人周某某于2015年1月2日16时许因被尖刀刺伤在仪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19日出院,期间住院费用为26785.33元。入院记录证实被害人周某某剑突上方偏左约2厘米处可见尖刀刺伤伤口,长约5厘米,伤口深约2.5厘米,伴活动性出血;左侧乳房外上象限可见刀刺伤伤口,长约2厘米,伤口深约2.5厘米;左侧季肋区及左侧腰部处可见刀刺伤伤口,长约4厘米,伤口深约5厘米。手术记录证实术中见被害人周某某腹腔积血约600毫升伴积气,逐一探查发现横结肠接近脾区横结肠系膜缘可见一直径约0.5厘米刺伤穿孔,横结肠系膜刺伤、伴活动出血;左侧后腹膜淤血,左侧肾脏可见1.5厘米刺伤、出血;剑突上方偏左约2厘米处可见尖刀刺伤伤口,长约5厘米,伤口深约2.5厘米,伴活动出血;左侧乳房外上象限可见刀刺伤伤口,长约2厘米,伤口深约2.5厘米。被害人周某某的出院诊断为横结肠穿孔、左侧肾脏刺伤、结肠系膜刺伤、胸壁刀刺伤。10、收据。被告人何大贤的家属何磊于2015年1月8日代被告人何大贤向被害人蔡某、周某某支付医药费1万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日15时许,其在家中听到有人喊“救命”,其闻声赶过去,看见蔡某和他的奶奶在地上都按着各自的腹部,二人衣服上都是血。其拉开蔡某的衣服,看见蔡某的胸部有一个刀口,蔡某的奶奶胸部有两个刀口,腰上有一个刀口,其与在场的人帮助二人止血。蔡某和他的奶奶告知其与在场的人是何大贤用刀子将二人捅伤的,后其分别拨打了报警电话及“120”医疗救护电话,救护车将蔡某和他的奶奶一起送到了医院。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日15时许,其在家中听见外面吵闹,其跑出去后看见蔡某和他的奶奶在地上用双手捂着肚子,一直在那儿喊“救命”。其与其丈夫唐某某到达现场后,何某某也来到了现场,蔡某告知在场的人是何大贤用刀子将他和他的奶奶弄伤的。其将二人扶起来后看见蔡某的胸部有一个刀口,蔡某的奶奶身上有三个刀口,一个在胸部,一个在乳房旁边,还有一个在腰旁边。后其丈夫唐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蔡某的奶奶是我们组上陈某某的亲家母,何大贤与陈某某有矛盾。何大贤平时在村上表现霸道,与村中多人都有矛盾。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仪陇县金城镇某村5组组长。2015年1月2日下午,其在陈某某家背后的公路上听到有人在喊“救命”,其闻声跑去,看见陈某某的亲家母和她的孙子坐在地上,二人都将腹部捂住,身上都有血。唐某某夫妻二人也在场,陈某某的亲家母告知其系何大贤用刀将她和她孙子捅伤的,她孙子也指着何大贤家说就是何大贤。其与在场的人帮助二人止血,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医疗救护电话,后众人将二人送上救护车。其当时看到陈某某的亲家母身上有三处伤口在流血,一处在左胸口,一处在左肋附近,还有一处在胸口下方靠中间位置,陈某某亲家母的孙子的心窝下方附近有一处伤口。何大贤平时在村上表现霸道,何大贤与陈某某家有矛盾。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蔡某的陈述,2015年1月2日,其与其婆婆周某某到其外婆位于仪陇县金城镇某村的家中玩耍,下午其婆婆周某某就到其外婆家的地里拔葱。其站在旁边一个空地上耍,其看到竹林里站着一个人,其就想仔细看看是谁,一会儿,那个人就朝着其走过来并问其在看啥子看,其说没有看啥子,然后那个人就对其说:“你在那儿悻悻地干啥子,是不是想偷我屋里的东西?”其答不是,那个人继续骂其并威胁要给其两刀。其看见那个人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其就走开了。其婆婆周某某听到后,就走到那个人面前说:“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不相信你还要做个啥子(之类的话)。”那个人听后就走到其面前给了其一刀,其感到有一股热的东西从其胸面前流了出来。其捂着伤口往其外婆家跑,其在其外婆家拿了一把锄头,后其怕惹出大事,就把锄头扔在了外婆家的院坝边上。其想到其婆婆周某某还在那里,其又折返回去,其看到其婆婆周某某蹲在路上的,双手捂着肚子的,衣服上浸了血。于是其与其婆婆周某某就在那儿喊其他人来,等人来了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医疗救护电话,后来警察也到了现场,其与其婆婆周某某被送到了仪陇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其婆婆周某某被捅了几刀,具体伤情其不清楚。其以前见过捅伤其与其婆婆周某某的人,是一个姓何的老头,住在其外婆家附近,具体名字其不清楚。姓何的老头是用一把白色刀柄,没有刀鞘的水果刀捅伤其与其婆婆周某某的。其与其婆婆周某某案发前未与捅伤他们的老头发生过矛盾。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15年元旦节的时候,其与其孙子蔡某去金城镇某村其亲家母陈某某家耍。下午三四点左右,其在何大贤家不远的地方干活,其孙子蔡某在其旁边不远处耍。后其听到何大贤骂其孙子蔡某,说蔡某在他屋外面转是想偷他的东西。其将蔡某叫过来,何大贤也跟过来边走边骂,其问何大贤:“在歪(凶)啥子?”后何大贤就把蔡某捅了一刀,蔡某就往陈某某家跑,接着何大贤就朝其身上连续捅了三刀。其被捅伤后跑了几步就倒在了地上喊“救命”,后蔡某将其拉到陈某某家的红苕地边上,其继续喊“救命”。过了不久唐某某两口子就来了询问是怎么回事,蔡某就给他们指何大贤家是何大贤把其与蔡某捅伤的。唐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医疗救护电话。其不知道何大贤捅伤其与蔡某的原因,其与蔡某之前未同何大贤发生过矛盾。其亲家母陈某某这几年与何大贤闹过几次矛盾。何大贤捅伤其与蔡某的地方就在何大贤家右手边的小路上。何大贤家在其亲家母陈某某左手边几十米远处,何大贤年龄六十来岁,圆脸,人稍微有点胖。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大贤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2日,其在家吃午饭时喝了酒后,其用水果刀削苹果吃,听到屋外有响动,发现被害人蔡某站在其房屋外右边的小路上。其还没来得急放下削苹果用的水果刀就拿着水果刀出门,其询问被害人蔡某在其房屋外做什么,后其与被害人蔡某发生口角。其往家走时,被害人周某某拉着被害人蔡某向其走去,并边走边说其不敢做什么,当时其从屋里出来的时候手上还拿着削苹果用的水果刀,其便用水果刀朝被害人蔡某刺了一刀,被害人蔡某被刺伤后就朝陈某某家跑。被害人周某某上前与其发生争执,其又使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周某某。经其辨认,其刺伤被害人蔡某、周某某所使用的水果刀的刀柄是乳白色的,刀刃是银白色的,侦查机关从其家中已将水果刀提取扣押。其辩称其刺了被害人周某某两刀,被害人周某某被刺伤后就朝陈某某家跑后倒在地上。其辩称其与被害人蔡某、周某某案发前有矛盾。六、鉴定意见1、仪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仪)公(物)鉴(法医)字(2015)1号、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蔡某胸部刀刺伤致其胸壁穿透,心包破裂,膈肌破裂,肝脏破裂并行手术修补,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g、5.6.2b、5.6.2k、5.7.2c条之规定,被害人蔡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重伤二级、重伤二级、重伤二级;故被害人蔡某所受损伤最终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周某某腹部刀刺伤致其腹壁穿透,横结肠穿孔,左肾裂伤并进行修补,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4i、5.7.2b、5.7.2g条之规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重伤二级、重伤二级;故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最终评定为重伤二级。证实侦查机关已将被害人蔡某、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的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何大贤及被害人蔡某、周某某的家属。仪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仪)公(物)鉴(法医)字(2015)1号、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法定资质,送检材料来源明确合法,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一致,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文书形式要件完备有签名及盖章,鉴定意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鉴定意见已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何大贤等相关人员。综上对仪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仪)公(物)鉴(法医)字(2015)1号、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实被害人蔡某、周某某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对被告人何大贤关于被害人蔡某、周某某均鉴定为重伤二级有异议的意见不予采纳。七、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仪陇县金城镇某村五组18号被告人何大贤家右侧小路上,该地北侧为某村五组村道路,南侧为田地,西侧为某村五组村民陈某某家,东侧为被告人何大贤家房屋。在现场未发现、提取可疑线索及痕迹。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大贤辨认出作案工具白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一把;被害人蔡某、周某某均分别辨认出2015年1月2日15时许在仪陇县金城镇某村刺伤自己的人系被告人何大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大贤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据鉴定意见及被害人蔡某、周某某的病历资料,被害人蔡某、周某某关于伤口的位置与数量的陈述,证人唐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关于被害人蔡某、周某某的伤口数量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大贤持刀刺中被害人蔡某左侧胸部一刀,另刺中被害人周某某左侧胸、腹部,造成被害人周某某三处刀刺伤伤口,对被告人何大贤关于其刺中被害人周某某二刀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大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大贤与被害人蔡某、周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何大贤继而持刀刺伤被害人蔡某、周某某,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在量刑时酌情考量,对被告人何大贤及其辩护人吴洪伟关于被害人蔡某、周某某滋事、挑衅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大贤的家属已代被告人何大贤赔偿被害人蔡某、周某某医药费共计1万元,虽不足以支付被害人蔡某、周某某的全部损失,但在量刑时酌情考量,对被告人何大贤及其辩护人吴洪伟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何大贤称其系残疾人的意见因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依法对被告人何大贤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大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含行政拘留期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二、没收被告人何大贤作案工具白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任 燕代理审判员 殷胡平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敏附本案适用的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