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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吴其斌与姚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惠,杨帆,杨军,杨顺友,万迪风,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92号原告:叶惠,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杨军,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杨顺友,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万迪风,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周明,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叶惠诉被告杨帆、杨军、杨顺友、万迪风、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叶惠起诉称:2013年至2014年,杨帆向原告借款约270万元,之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2014年7月28日,杨帆、杨军、杨顺友、万迪风、周明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杨军、杨顺友、万迪风、周明对借款提供保证,根据协议杨帆仍欠原告145万元以及约定利息计215万元。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提起诉讼。经本院查明:杨帆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立案侦查,叶惠于2014年8月27日到该局报案称其被杨帆诈骗145万元。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对杨帆涉嫌对叶惠的诈骗事实予以认定,目前杨帆刑事案件正在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中。本院认为:杨帆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人民检察院处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会审 判 员  潘小红人民陪审员  项 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