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16号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冷湖路以南瑞和家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赵峡。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大柴旦行委大煤沟矿。法定代表人:李丽芳。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木里煤矿。负责人:姜道生。被申请人:赵峡。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赵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赵峡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49-15幢,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赵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