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镇守与王江河、王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镇守,王江河,王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53号原告吴镇守,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经商。被告王江河,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王春福,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镇守与被告王江河、王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镇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达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