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会与被执行人南阳中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会,南阳中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会,女。被执行人南阳中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XX、男。申请执行人李学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中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学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