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进与邹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邹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12号原告:李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邹喻,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李进诉被告邹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进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李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