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寿伦与沈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伦,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王寿伦,女,汉族,1973年7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沈琼,女,汉族,1976年5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6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年20157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1025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