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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何根春与莫福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根春,莫福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何根春。被执行人莫福相。本院在执行何根春申请执行莫福相关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莫福相在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临信用社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靖执字第149-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部分存款履行义务。据此,该案应予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149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