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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叶世聪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金龙、林柏松,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叶世聪,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叶世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石 丽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