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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爱林与王建和、商亚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林,王建和,商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林,男,汉族,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鸡冠区井冈山委*组,滴道区鑫鑫兽药饲料店经营者,身份证号2303031956********。被执行人王建和,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滴道区同乐*组团*座*号楼*单元***室,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41973********。被执行人商亚峰,女,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滴道区新华委**组,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21976********。王爱林申请执行王建和、商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滴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滴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