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黄新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5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华,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4月7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监视居住。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新华与邓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确定毒品交易后,在本市渝中区解放碑王府井百货千秋茶餐厅内将净重1.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0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贩卖给邓某某,获毒资4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毒品毒资亦被当场缴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检验报告单、病情说明、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有物证照片,有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有辨认笔录、封存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黄新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华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新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新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的毒品1.98克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 冰人民陪审员 谭 彬人民陪审员 侯世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