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经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经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北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经和,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职业原绥化市北林区环保局副局长,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绥化市。2014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以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经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经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孙经和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办理病退手续,骗得杨某某人民币13000元,赃款被孙经和用于买彩票等挥霍。2、2012年11月,被告人孙经和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冷某某办理低保,骗得冷某某人民币8000元,赃款被其挥霍。3、2013年3月,被告人孙经和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徐某某承包加工垃圾箱项目,以收取项目质量保证金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20000元,后返还100000元。4、2014年2月份,被告人孙经和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低保及交纳房屋抵押金,先后骗得张某某人民币9000元,赃款被其挥霍。5、2014年3月份,被告人孙经和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孙某某及妻子郑春凤、妻弟郑春雷、郑某某等人办理低保和五七工退休手续,先后骗得被害人孙某某等人民币合计12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6、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孙经和以能帮助别人办理低保为由,让陈某甲帮着找办理低保的人,陈某甲找到一个屯的王显波、黄玉荣、吴凤革、通过陈某甲,被告人孙经和骗取陈某甲等四人共计人民币1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7、2014年5月26日以来,被告人孙经和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国某某及其朋友王玉新等人办理低保,骗得国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29000元,后返还5000元。8、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孙经和以帮助被害人陈某乙子办理当兵的事为由,骗取陈国人陈某甲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孙经和共诈骗8起,涉案数额为人民币321000元,返赃105000元。被告人孙经和于2014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证实,认为被告人孙经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建议判处被告人孙经和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孙经和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解诈骗冷某某8000元已于2014年9月15日返还给冷某某的亲属于桂珍,应计算为返赃数额;并称为杨某某办理病退手续医疗体检花销系被告人支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经和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孙经和找到绥化市北林区居民杨某某,谎称能帮助杨某某办理病退手续,骗得杨某某人民币13000元,赃款被其挥霍。2、2012年11月,绥化市北林区居民冷某某听其妹妹冷庭荣说被告人孙经和有能力办低保,找到孙经和,孙谎称能为其办理低保骗得冷某某人民币8000元,赃款被其挥霍。3、2013年3月,被告人孙经和找到绥化市北林区居民徐某某,谎称能帮助其承包加工垃圾箱项目,以收取项目质量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20000元,后经徐某某索要,孙经和于2013年10月份返还100000元。4、2014年2月份,被告人孙经和找到绥化市北林区居民齐某某谎称能为其亲属办理低保,齐某某的亲属张某某找到孙经和,孙谎称能帮助张某某办理低保需要5000元、为证明张某某无房居住需要抵押租房交纳房屋抵押金4000元,共骗得张某某人民币9000元,赃款被其挥霍。5、2014年3月份,被告人孙经和找到绥化市北林区居民孙某某,谎称能帮助孙某某及妻子郑春凤、妻弟郑春雷、郑某某等人办理低保和五七工退休手续每人需要25000元,后又称办理养老保险需要每人交10000元,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等人民币合计12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6、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孙经和找到绥化市北林区居民陈国,陈某甲能帮助别人办理低保,让陈国帮陈某甲办理低保的人,陈国找陈某甲村居住的王显波、黄玉荣、吴凤革。被告人孙经和骗取陈国、陈某甲波、黄玉荣、吴凤革每人3000元合计1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7、2014年5月26日以来,被告人孙经和对绥化市北林区居民国某某谎称能帮别人办理低保,国某某找到朋友王玉新、高丰波、李淑梅,被告人孙经和骗取王玉新、李淑梅、盖学恒每人3000元,骗取被害人国某某及妻子高丰波10000元,后又对国某某称办理低保需要交纳保证金骗取国某某10000元,共骗得人民币29000元,后经国某某索要,孙经和于2014年8月份返还5000元。8、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孙经和以帮助绥化市北林区居民陈某乙子办理当兵事宜为由,骗取陈国人民币5陈某甲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10月28日,被害人孙某某到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被告人孙经和于2014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孙经和共骗取他人8次,金额合计为321000元。被告人孙经和于案发前即2013年10月返还徐某某100000元,于2014年8月返还国某某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在卷,证实该案的由来及被告人孙经和到案的经过。2、被害人孙某某、徐某某、国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冷某某、陈国的陈述及陈某甲郑某某、齐某某的证言在卷,综合证实被告人孙经和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经过。3、绥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在卷,证实被害人孙某某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调取证据清单及所调取的借据四份、外协加工协议书、收据、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在卷,证实孙经和诈骗并为被害人出具借据的事实。5、被告人孙经和的供述,可证实被告人对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调查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人孙经和向本院提交证据:1、2014年9月15日,于桂珍出具的孙经和还款8500元收据一份,欲证实被告人孙经和诈骗冷某某8000元已返还给冷某某的亲属于桂珍,应计入诈骗返赃金额。2、绥化市第三粮库证明一份,欲证实孙某某系粮库职工,2008年4月30日病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经和提交的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经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合法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孙经和案发前返还的105000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关于被告人辩称诈骗冷某某8000元已于2014年9月15日返还给冷某某的亲属于桂珍,经本院对被害人冷某某询问,称其不认识于桂珍、与于桂珍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未收到被告人孙经和返还的钱款,且于桂珍出具的收据8500元与诈骗冷某某8000元金额不相符,故对被告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其证明诈骗冷某某8000元已返赃的事实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辩称为杨某某办理病退医疗体检费用系被告人支出,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无其它证据佐证,对其辩解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向本院提交孙某某系绥化市第三粮库职工于2008年4月30日病退,因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经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有为代理审判员 卢微微人民陪审员 万春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