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8号廖明轩与佛山市三水区金俊时代空调设备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轩,佛山市三水区金俊时代空调设备经营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8号原告:廖明轩,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31。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俊时代空调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者:程志辉。原告廖明轩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俊时代空调设备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明轩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俊时代空调设备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廖明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洁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