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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平执行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银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峰信用社,朱银,游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行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峰信用社,所在地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号。代表人朱钰彬,主任。被执行人朱银,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游胜武,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峰信用社和被执行人朱银、游胜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银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