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平执行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银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峰信用社,朱银,游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行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峰信用社,所在地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号。代表人朱钰彬,主任。被执行人朱银,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游胜武,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峰信用社和被执行人朱银、游胜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银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