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区桂青与广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桂青,广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区桂青,居民。被告广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逸仙路8号海富中心B座706、708室。法定代表人翁昭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区桂青诉被告广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丰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