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向某某,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唐某某,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