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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蓥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3日被华蓥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华蓥市看守所。辩护人雷敏,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兴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雷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华蓥市庆华火车站附近将一个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小包子”和一颗重约0.0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贩卖给李某某、邢某某二人,收取毒资200元。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华蓥市庆华镇三村附近将一个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小包子”贩卖给李某某,收取毒资200元。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华蓥市庆华镇四脚碑砖厂附近将一个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小包子”贩卖给张某某,收取毒资200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华蓥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逮捕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华蓥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某某、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华蓥市某某镇某某村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人蒋某某优秀士兵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蒋某某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二、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志君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