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妹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机动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妹,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632号原告张俊妹,女,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二路。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37号16-0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妹与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机动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张俊妹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龚 健审 判 员 杨 荣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