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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丽琼与曾如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琼,曾如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李丽琼,女,193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衡阳市氮肥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魏诗春(系李丽琼之夫),男,193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衡阳市氮肥厂退休职工。被告曾如,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丽琼诉被告曾如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丽琼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丽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丽琼负担。审 判 长  曾阳春代理审判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