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委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崔元新与周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元新,周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委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崔元新。被执行人:周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天商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56023.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