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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江海军、王耀辉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海军,王耀辉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9-1号申请人:江海军,船员。委托代理人:郑琦,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耀辉。申请人江海军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王耀辉所有的“金顺12”轮,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金顺12”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13540元,并提供了(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海军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江海军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王耀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童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余滨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