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翠兰与谢圣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兰,谢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谢圣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翠兰与被执行人谢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7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圣山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翠兰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圣山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陈翠兰借款149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限),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000元、执行费17530元。本院在执行中强制提取被执行人谢圣山及妻子沈惠娟的银行存款103290元(含本案执行费1753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