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军、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军,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班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军、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利息(从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以月利率8.88‰计算)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12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1.544‰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梅军、班艳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鉴于被执行人梅军、班艳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免除利息,由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9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