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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3、1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熊超、熊浩申请执行青川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超,熊浩,青川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3、14、15-1号申请执行人熊超。申请执行人熊浩。被执行人青川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少全,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8号、9号、10号民事调解书,分别受理熊超、熊浩申请执行青川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本院决定对三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8号、9号、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苟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