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跃与李勤、太原(钢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李勤,太原(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李跃,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勤,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2号。法定代表人周宜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雁,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杨树北一巷5号5栋1单元4号。委托代理人李凌志,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典膳所2号院16号楼4单元19-20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与被告李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李跃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跃负担。审判员 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