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心钰诉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心钰,四川省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吴心钰,女,汉族,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李昭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爱国,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心钰诉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心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心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心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由原告吴心钰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