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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090-1号原告: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通姜路59号。法定代表人:朱双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伯辉,江苏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玉芹,泰州市姜堰区张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工业集中区。负责人:陈武民,该公司破产管理团队团长。委托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对其诉讼请求无实质性异议,欲向该公司破产管理团队申报债权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27元,依法减半收取91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孔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