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江市创新彩板活动房厂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5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创新彩板活动房厂,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梅桥村。投资人贝永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中市中路104号。法定代表人贾循国,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创新彩板活动房厂与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苏仲裁字第2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无法查找,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苏仲裁字第23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