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25-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5年6月27日,本院做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25号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与平安银行平湖支行账户。2015年7月14日,原告黄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黄雅靖平安银行平湖支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黄某某的平安银行平湖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星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