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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翔与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王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05号原告:张翔,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王光,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翔与被告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