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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闫喜顺与赵红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喜顺,赵红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51��原告闫喜顺。被告赵红柱。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喜顺诉被告赵红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喜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门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