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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军、张京波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第三人张彩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军,张京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张彩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朱永军,汉族。原告张京波,汉族。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营业场所:湘乡市望春南路1号“天禧名都”1-2号门面。负责人:李勇。第三人张彩仙,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军、张京波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第三人张彩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第三人张彩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军、张京波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第三人张彩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由原告朱永军、张京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