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青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北路80号。法定代表人汪新友,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青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9号建鸿现代公寓1109房。法定代表人李进,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青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除被执行人已被我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外,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已被我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商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朱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