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额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215号原告包某某,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职业。被告额日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额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