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福强与鲁新(卢新)、张丽艳、卢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强,鲁新,张丽艳,卢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刘福强,男,汉族。被告:鲁新(卢新),男,成年人,汉族。被告:张丽艳,女,成年人,汉族。被告:卢新平,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强诉被告鲁新(卢新)、张丽艳、卢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强申请撤诉,是因为被告鲁新(卢新)、张丽艳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和开庭传票后主动清偿了所欠原告大部分债务,双方当事人已另行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刘福强负担。审判员 许金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