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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92号林伟峰与谢庆明,陈静珊,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林伟峰,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谢庆明,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静珊,女,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39号102(自编:之二十)。法定代表人谢庆明。原告林伟峰诉被告谢庆明、陈静珊、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之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霞、被告谢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静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伟峰诉称:被告谢庆明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借款人民币340000元;于2012年2月11日借款200000元;于2012年8月24日借款150000元;于2012年8月25日借款600000元;于2012年3月9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1340000元。201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经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0月18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887000元。三水之旅公司为谢庆明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故其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谢庆明与陈静珊系夫妻关系,谢庆明向原告借款是在其与陈静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故陈静珊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谢庆明即时向原告偿还欠款1887000元;2、被告谢庆明向原告支付利息46324元(利息按本金740000元自2014年10月19日计至2015年1月18日止,740000×90天×6.26%×4÷360),起诉后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止;3、被告陈静珊和被告三水之旅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谢庆明辩称:2012年8月25日的借款本金60万元已于2012年9月14日还清。原告起诉的1887000元欠款是由74万元本金与1147000元利息构成。借款利息计算方面,其中34万、20万、5万三笔借款按月息6分计算利息,15万的借款按每天600元计算利息。74万元的借款是被告谢庆明以个人名义所借,用作公司周转资金,被告陈静珊并无签名担保,所以不应负连带责任。被告陈静珊未作答辩和举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辨证的权利。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谢庆明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2年2月11日、2012年3月9日、2012年8月24日、2012年8月25日、先后向原告林伟峰借款人民币34万元、20万元、5万元、15万元、60万元,合计人民币134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原告林伟峰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及委托他人转账等方式,向被告谢庆明支付了上述借款,被告谢庆明就此出具了《收据》。2014年10月18日,原告林伟峰与被告谢庆明经对账,签订《借款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一、截至2014年10月18日,谢庆明共欠林伟峰借款本金及利息1887000元;二、自2014年10月19日始,谢庆明对以上确认的欠款中的74万元按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林伟峰;三、《确认书》签订后,谢庆明之前每次借款出具的《借据》作废,以该《确认书》确认的数额为准;四、三水之旅公司为谢庆明确认的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担保责任至以上谢庆明确认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谢庆明作为三水之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确认三水之旅公司为谢庆明向林伟峰所借款项的本息提供担保。另查明,被告谢庆明、陈静珊于198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据》、《借款确认书》、转账记录等原件及关于委托转账的《说明》、谢庆明和陈静珊的户籍材料和婚姻登记材料等,被告谢庆明提供的帐户明细、短信记录等,和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林伟峰与被告谢庆明达成借款合意后,林伟峰向谢庆明实际支付了借款,谢庆明向林伟峰出具了《借据》和《收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经原告林伟峰催告,被告谢庆明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原告林伟峰与被告谢庆明签订《借款确认书》确认,截至2014年10月18日,谢庆明共欠林伟峰借款本息1887000元,其中74万元自2014年10月19日始,按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同时约定,《确认书》签订后,之前所有《借据》作废,欠款以该确认书的数额为准。对于该《确认书》,林伟峰和谢庆明在庭审中都予以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林伟峰据此要求被告谢庆明归还欠款1887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从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的借款利息,应以74万元为基数,按每年6.26%的四倍计算的请求,鉴于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此,根据公平原则,双方约定的按银行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起诉后的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静珊是否需要连带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谢庆明、陈静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陈静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水之旅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书》约定三水之旅公司对谢庆明所欠林伟峰债务的本息提供担保,谢庆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予以确认。鉴于林伟峰与谢庆明并未明确三水之旅公司的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三水之旅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林伟峰要求被告三水之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静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庆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伟峰清偿欠款1887000元和欠款利息(以7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陈静珊、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谢庆明在第一项判决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伟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0元,由被告谢庆明、陈静珊、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宗健审 判 员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