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艳与凌三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凌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吴艳,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凌三东,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诉被告凌三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审判员 温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朦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