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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卓兵与陈益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卓兵,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林欣,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立,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兵与被告陈益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兵负担。代理审判员郑凌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刘若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