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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燕鏗与邵谜谜、康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铿,邵谜谜,康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陈燕铿,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卢素芬,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谜谜,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康金辉,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燕铿与被告邵谜谜、康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燕铿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铿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燕铿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审 判 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