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81-1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环峰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天鼓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福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进行保全的申请,保全资产金额16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天鼓路的厂房房产(房地权证环峰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含国用(2013)第0354号〕,查封时间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