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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罗绍付申请执行贺恩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绍付,贺恩美,施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罗绍付,男申请执行人贺恩美,女被执行人施兰芳,女,本院在执行罗绍付、贺恩美诉施兰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协议书确定由施兰芳于2015年7月14日赔偿罗绍付、贺恩美损失3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协议书确定由施兰芳于2015年7月14日赔偿罗绍付、贺恩美损失3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