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国新与孙武、刘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新,孙武,刘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李国新被申请人孙武被申请人刘艳荣申请人李国新与被申请人孙武、刘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武、刘艳荣所有的宽城镇佳丽花园小区7号楼3层7206号楼房一套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8万元。经审查,申请人李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武、刘艳荣所有的宽城镇佳丽花园小区7号楼3层7206号楼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玉花审判员 刘井臣审判员 唐仕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