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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保军与仝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军,仝青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60号原告刘保军,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被告仝青春,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军与被告仝青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48.5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