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保军与仝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军,仝青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60号原告刘保军,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被告仝青春,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军与被告仝青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48.5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