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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边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83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守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