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边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83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守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