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陂法一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逸致与鲁俊芳、鲁智芳、冯新国、潘国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陂法一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张逸致。被执行人鲁俊芳。被执行人鲁智芳。被执行人冯新国。被执行人告潘国宏。申请执行人张逸致与鲁俊芳、鲁智芳、冯新国、潘国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逸致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鲁俊芳、鲁智芳、冯新国、潘国宏给付借款人民币270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5年1月5日向以上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将潘国宏所有的,丰田锐志牌号码:鄂AEy668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55387元;将鲁智芳所有的凯宴牌小轿车牌号码:鄂Az4L89,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547410元二辆车共计(602797元)。双方当事人一至同意将上述评估车辆以评估价卖给买受人鲁倩文,卖车款给付张逸致,扣减被执人鲁智芳、冯新国、潘国宏、鲁俊芳的借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逸致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此,本案符合终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24号民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鲁俊芳、鲁智芳、冯新国、潘国宏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24号民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