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尚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32号罪犯周尚辉,1965年1026月日出生,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8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尚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2.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周尚辉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尚辉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尚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尚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